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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秦的统治-中华历史文化-空若网
一、专制集权推行郡县

—— 秦朝的政治制度秦兼并六国后,建立了统一的封建王朝,即中国历史上的秦朝。
如何统治这个幅员辽阔、多民族的封建国家,是秦统一后面临的主要问题。


秦始皇像秦王 嬴政功成业就,首先令群臣议帝号。
臣僚们诚惶诚恐,选择三皇中最尊贵的“泰皇”为帝号,然而秦王嬴政自以为功业盖世,前无古人,便兼取三皇 五帝的尊称,定帝号为“皇帝”。
又规定皇帝的命称“制”,令称“诏”,天子自称“朕”。
从此皇帝所拥有的独断的权制,不仅成为定制,而且在形式上也更为完 备。
这是秦王嬴政为强化君权,由皇帝独自运用权柄,推行法度的重要步骤。
与此同时,他命令废除古谥法,避免“子议父,臣议君”,以维护皇帝的权威。
秦王嬴 政在实现专制极权的道路上,终于迈出重要的一步。
他自称“始皇帝”,希望把他所开创的帝业世代传下去。
为此,嬴政在统一后的政治体制及其相关的问题上,又 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关于统一后的政治体制问题,秦朝内部存在着两种对立的意见。
以丞相王绾为代表的多数官员,主张在燕、齐、楚等地 区,另设封国,立秦始皇诸子为王,以便控制这些边远的地区。
廷尉 李斯对此表示异议,认为周初所封子弟同姓很多,结果形成诸侯混战的局面,连周天子也无法制 止。
如今天下统一,他建议在全国普遍推行郡县制,用赋税赏赐诸子功臣,不宜再分封诸侯,以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宁。
秦始皇采纳李斯的意见,决定全面推行郡县 制,从而创立了一整套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


根据这种政治体制,秦朝在全国设立中央、地方两级统治机构,皇帝是最高的统治者。
中央的 行政机构设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即秦汉常统称为“三公”的高级官吏。
其实他们的实际职权和官阶差别很大,也不同于后来的三公制,而且秦朝是否设太尉还是 个疑问。
它们的职权及设置情况如下。


秦朝分设左、右丞相,以左为尊。
丞相为百官之长,即最高行政长官。
他们承奉皇帝旨意,辅佐皇帝处 理全国事务。
秦始皇后期,李斯由廷尉擢为丞相,参与诸多重要决策,丞相职位显要。
李斯本人封为列侯,当时人称之为“君侯”,地位仅次于皇帝。
李斯曾感叹 说:“当今人臣之位无居臣上者,可谓富贵极矣。
”(《史记·李斯列传》)这是秦始皇统一以来丞相权势最盛的时期,它正折射了君权之集中。
秦二世时,丞相由 宦者赵高充任,又称中丞相。


据《汉书·百官公卿表》载,太尉职掌“武事”,协助皇帝处理军务,是秦所设职官。
但是见于史书记载的,秦 在统一前夕,只有国尉之设,尉缭曾任此职。
秦朝建立之后,不仅国尉职衔消失,也未见设置太尉。
后来沈约所撰《宋书·百官志》,以及成书唐初的《晋书·职官 志》,在叙述太尉一职建置沿革时,均不提秦国或秦朝有太尉之设。
此职或不常设,故史籍记载甚少。


秦朝初设御史大夫,职掌副丞相。
其职 权管辖的范围,包括监察百官,主管图籍秘书,督察地方诸郡,接受公卿奏事等,在朝廷中起着特殊的作用。
秦朝一些军国大事,往往由御史大夫的属官承办。
秦军 南征岭南,负责凿渠转输军粮的,就是监郡御史禄。
秦始皇坑儒,审问诸生,办理案件的,又是御史。
御史大夫的官属,最主要的有御史中丞。
上述御史大夫的职 权,多由中丞具体执行。


丞相之下,分设“九卿”。
他们是一些职秩稍低的中央高级官吏,主要掌管宫廷事务,或者国家某项政务。
其分职如下:

奉常,职掌宗庙礼仪,负责祭祀之事。
秦始皇设博士官70人,“掌通古今”,特备问对,也归并在奉常所属机构中。


郎中令,掌禁中侍卫皇帝诸职。
赵高在秦二世即位之初,曾任此职,自称居“上位,管中事”(《史记·秦始皇本纪》)。
这是皇帝的近侍之臣,所辖机构庞大,其中以郎官人数最多。


卫尉,主宫廷守卫之职,包括宫门兵禁、屯卫宫殿、值宿徼巡等等。
如秦朝末年,秦二世在望夷宫斋戒,不仅宫门有卫令统兵防守,而且“周庐(庐舍)设卒甚谨”(《史记·秦始皇本纪》),四周由卫士警卫。


太仆,掌宫廷车马。
皇帝出行,则主舆驾仪式,出宣诏命。
秦朝沿袭古制,分设车官、马官,又置太仆统领。
如中车府令,即主乘舆路车,赵高曾任此职。


廷尉,职掌刑辟,主刑罚断狱,是最高司法官。


典客,掌管少数民族入朝事务,主持接待、朝觐礼仪,典宾礼是它的主要职责。


宗正,掌管皇族事务。


治粟内史,主管国家的财政,如钱谷赋税收入及支出。


少府,主皇室的财政,管理山海池泽之税,供给皇室生活所需。
其事务繁杂,机构庞大。


此外,中央的高级官吏还有:掌管京师治安的中尉、掌管修建宫室的将作少府、掌管少数民族事务的典属国等等。
所有这些高级官吏,各自还有一些数量不等的属 官、吏员,执行各种具体政务,组成中央庞大的统治机构。
他们从丞相到诸大臣,“皆受成事,倚办于上”(《史记·秦始皇本纪》),一切政事均由皇帝裁夺。


秦朝的地方行政机构,推行的是郡县制。
郡县制不是秦朝首创。
春秋战国时期,许多诸侯国已有郡县之设。
但是秦朝建立后,郡县制作为地方行政制度,才开始在 全国普遍推行,其行政机构也更加完善了。
当时全国分为36郡,后来因边地陆续开发,郡的辖区不断调整,全国郡数增至40余郡。
秦朝的郡大县小,郡统辖县, 是地方最高的行政机构。
郡设郡守和郡尉,中央另设监御史。


郡守是郡的最高行政长官,主管一郡的政事,诸如郡内的民情风俗、农桑垦殖、 司法治安、属县吏治、兵事军务等等。
由于郡守负有治理地方之责,职重权大,秦对郡守的选任相当重视。
如秦统一前夕,曾以秩位相当列卿的内史腾出任南郡守, 便是一例。
守腾出任之时,秦在“南郡备警”,则郡守的职司不仅主民事,还负有军事方面的重责。


郡尉协助郡守,掌管军事,秩位比郡守稍低。
除了掌军务之外,有时郡尉也统兵作战。
秦朝开发岭南地区,即由郡尉屠雎将兵击越人。


监御史职掌监郡,隶属于御史中丞,是中央监察地方的官员。
其职责及地位特殊,既监察地方行政,也执行某些重大使命。


此外,京师为都城重地,所在郡县不设郡守,另设内史掌治京师,地位相当列卿。


郡下分若干县。
县的行政长官称县令,不满万户的县称县长,掌管一县的政务。
县设县尉,主管县内的治安、征发戍卒等。
又设县丞,协助县令、长,并掌管司法。
在少数民族聚集的地区设“道”,道与县并行,性质同县的行政机构类似。


县下设乡。
乡有三老,掌教化;有啬夫,主管司法、赋税;有游徼,管理治安。
乡之下为里,里设里正,又称里典。
里中有什伍的组织。


此外,秦时还有“亭”的设置。
班固所称“大率十里一亭”(《汉书·百官公卿表》),指的应是按地域距离分设的。
它的职能,主要是维持地方治安,传递文书 等。
“亭”设亭长、求盗等亭吏。
秦朝末年, 刘邦以泗水亭长,为县送刑徒于骊山,基本与上述职能相符。
其隶属关系,则更像县的派出机构,而不属于乡管辖。


秦朝的地方行政机构,分为郡、县两级制,它直属于秦朝中央统辖。
郡县长吏由中央直接派遣,是中央在地方行使权力的代表。
他们必须执行中央旨令,接受中央的监督和考核,从而使地方权力集中于中央。


随着上述政治制度的推行,秦朝关于官吏的选任、考课、赐爵、秩俸等,也有一整套相应的制度。


在官吏选任方面,秦朝沿袭 商鞅变法以来的制度,废除世卿世禄制,实行“以功授官”的封建官僚制。
在这种制度下,以军功授官是选任官吏的主要途径,一些在 统一战争中立有军功,或者有特殊贡献的人员,秦始皇相继授予各种不同的官职。
对高级武官的任用,有的尊宠倍加,甚至成为几代人相袭的官职。
秦将蒙恬及其父 祖,还有 王翦和他的子孙,都是三代相袭为高级将领。
司马迁称“王氏、蒙氏功为多,名施于后世”(《史记· 白起王翦列传》)。
显赫的军功不仅是仕进的阶梯, 又是子孙袭封为武官的条件。
从“蒙恬因家世得为秦将”来看(《史记·蒙恬列传》),秦朝武官世职的现象,显然属于“恩荫”之类的封赐。


然而,随着国家的统一,频繁的战争减少了,以军功选官的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尤其秦朝加强中央集权的各项措施相继推行,全国政事日益增 多,国家各级机构需要各种人才,因此其他的选官途径也同时并行。
如征聘士人从政,或从低级吏员中征举人才,就是其中一种。
前者如秦始皇时期,叔孙通“以文 学征”(《史记·刘敬叔孙通列传》),待诏于博士中;后者如 萧何以郡卒史考课第一,监御史拟入奏朝廷征用萧何。
这类征召性质的选官,被征之士去从可以抉 择,如萧何即不应召。


对于低级官吏的选任,秦朝实行由地方推举的办法。
《史记·淮阴侯列传》载: 韩信“始为布衣时,贫无行,不得推择 为吏”。
这种选官方式,不仅要受财产、品行、年龄等条件的限制,而且被推举者还要经过试职,才可以正式任用。
刘邦在秦朝时,“及壮,试为吏”(《史记·高 祖本纪》),即经过试职,而后被任命为泗水亭长。


此外,盛行于秦昭王时期的任举制,或称保举,大约秦统一初期还在实行。
这是由官吏荐 举人才,并作担保,官府加以任用的选官方式。
如秦王嬴政时期,李斯入秦,就是由 吕不韦保任为郎的。
但是,如果保举违制,或所任不当,保举者将受到惩罚。
云 梦秦简《秦律杂抄·除吏律》规定,如保举曾被撤职永不叙用的人为吏,罚二甲。
《除弟子律》规定,如保举弟子不当者,则耐为候,即处以剃去须鬓的耐刑,罚做 伺望敌情的刑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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