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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朝法制的指导思想-中华历史文化-空若网
商朝的法制指导思想在夏朝奉“天”罚罪法制观的基础上有进一步发展,更加强调“神”尤其是祖先神的作用。
在这种天命观的影响下,商人十分迷信鬼神。
商王自称是上帝的儿子,即“下帝”也称天子。
因此,执行占卜的神职人员——巫,史等,在商朝社会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


在王权神授观下,商朝的法律也都是一“天”与“神”的名义制定的。
如“有夏多罪,天命殛之”“尔尚辅予一人,致天之罚,予其大赉汝!尔无不信,朕不食语。
尔不从誓言,予则孥汝,罔有攸赦。
”以天的名义对夏进行讨伐。


《荀子·正名》中有“刑名从商”,这一论断从一侧面反映出商朝法制应该比较成熟了。
《左传·昭公六年》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与夏朝一样,它也是后继者为了纪念汤,而以汤来命名他们的法典。


除了《汤刑》外,还有《甘誓》《盘庚》《伊训》等篇章也都是商朝具有效力的法律文件。


指导思想

商朝的法制指导思想在夏朝奉“天”罚罪法制观的基础上有进一步发展,更加强调“神”尤其是祖先神的作用。


在这种天命观的影响下,商人十分迷信鬼神。
商王自称是上帝的儿子,即“下帝”也称天子。


因此,执行占卜的神职人员——巫,史等,在商朝社会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


在王权神授观下,商朝的法律也都是一“天”与“神”的名义制定的。
如“有夏多罪,天命殛之”“尔尚辅予一人,致天之罚,予其大赉汝!尔无不信,朕不食语。
尔不从誓言,予则孥汝,罔有攸赦。
”以天的名义对夏进行讨伐。


刑事立法思想

1、神权法思想

这种神权法思想起源于原始的宗教迷信,就是把统治者的一切法律活动都说成是上帝和鬼神的力量,统治者是承受“天命”“代天行罚”。
从而给他们的统治蒙上一层宗教迷信的保护色彩,更具迷惑性和威慑力。


2、占卜

“天命玄鸟,降而生商”。


婚姻家庭制度

婚姻家庭立法

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多妾)

妻妾之分--嫡庶之分

继承制度立法

1、商初,王位继承是兄终弟及与父死子继,但以弟及为主。


2、商朝中后期,随着私有制的发展,私有观念进一步加强,父死子继逐渐取代兄终弟及。


3、实行父死子继以后,商朝后期,又逐渐实行嫡长继承制。


所谓嫡长继承制,就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司法机关

商王掌握着最高的立法权和司法权。


商朝的中央司法长官为“司寇”,其下设“正”、“史”等审判官。


商朝的司法审判具有鲜明的天罚神判特色,司法裁判、定罪量刑常常是通过占卜,由“神判”来决定。
占卜的官吏也有一定的司法权“贞,王闻惟辟。
”。
“贞,王闻不惟辟。


监狱

1、圜土

2、囹圄

3、羑里:羑里是一个地名,在今河南汤阴县。
“纣囚西伯(即周文王)羑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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