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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宋代酷刑论略-中华历史文化-空若网
在中国封建刑罚制度史上,有两次具有进步意义的改革。
一次是西汉文景时期,从法律上将奴隶制度下所实行的肉刑废除了,为封建刑制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另 一次是隋文帝制定《开皇律》时,废除了枭首、车裂等酷刑,确立笞、杖、徒、流、死为封建五刑,而在死刑中只存斩、绞两种,使封建刑罚制度向着文明又前进了 一步。
但是,刑罚作为皇权“威严”的体现和阶级镇压的工具,又无不随着‘号制主义的不断强化和阶级斗争形势的需要而法外用刑。
可以说,法外用刑又是封建司 法中普遍存在的一个社会现象。
创制封建五刑的如此,世称“轻刑省罚”的亦是如此,而“以宽仁为治”的,在始终尖锐激烈地阶级斗争形势面前,对 “谋危社稷”的“群盗”、“妖贼”、“军贼”、“强盗”等,更是弃常法而以酷刑相加。
宋真宗咸平五年(1002),钱易在《请除非法之刑》的奏章中说: “今日或行劫杀人,白日夺物,背军逃越与造恶逆者,或时有非常之罪者,不从法司所断,皆支解脔割,断截手足,坐钉立钉,悬背烙筋。
及诸杂受刑者,身具白骨 而口眼之具独动,四体分落而呻痛之声未息,置之朗同,以图示众。
四方之外,长吏残暴,更加增造取心活剥,所不忍言。
”景德二年(1005)臣僚的奏疏中亦 讲到了类似的情况。
钱易及臣僚所奏,充分反映了北宋初期法外用刑残酷的概貌。
为了识别宋代法外酷刑的阶级本质及其与阶级斗争的关系,现将宋代行用酷刑的种 类及其范围作以论述。
(一)杖杀。
即以重杖处死。
杖本来是用以惩罚轻罪人犯的一种刑具。
在唐德宗时却把杖作为处杀死罪的器械而出现了 杖杀之刑。
建中三年(’782)八月二十七日的敕中规定:除十恶中的谋反、谋叛、谋大逆、恶逆四种罪行仍准律用刑之外,“其余应合处绞、斩刑,自今以后, 并决重杖一顿处死,以代极法”。
宋初制定的《刑统》中吸收了这条敕文,使杖杀成为宋代死刑中绞、斩之外的法定刑而广泛行用。
北宋前期,杖杀之刑多用于官吏 的受赇犯赃枉法当死之罪。
如宋太祖建隆二年(961),“商河令李瑶,坐赃杖杀”。
开宝五年(972)十二月,“内班董延谔坐监务盗刍粟,杖杀之”。
宋太 宗太平兴国三年(978)七月,“中书令史李知古,坐受赇出罪人,杖杀之”。
七年(982),“长道县尉张俊,坐部下受赇犯赃,杖杀”。
淳化元年 (990)正月,蓬州司法郑儡,“坐受赇故人死罪,杖杀”。
宋初此类案例还很多。
自宋真宗之后,惩戒贪赃受贿之法日宽,杖杀之刑亦不用于枉法赃吏。
但杖杀 之刑仍然时有行用。
如宋神宗元丰二年(1079),国子博士陈世儒之妻李氏,坐讽诸婢谋杀陈世儒之母,李氏被“特杖死”。
南绍兴十二年(1142) 九月,伪富国长公主李善静亦被杖杀。
宋宁宗开禧三年(1207),吴曦反逆被诛,“妻男并决重杖处死”。
嘉定元年(1208)十一月,李大用谋为变,“杖 杀之”。
二年(1209)五月,罗日愿谋为变,知情不告者六人,“各决重杖处死”。
另有吉州百姓鄢大为,“持杖行劫赃满,准条为绞刑,上定断合决重杖处 死”。
由此看来,杖杀虽非宋代的常用刑,但终宋亦未间断行用。


杖杀刑,从表面上看以重杖处死代替绞斩,似乎是“宽典”之刑,实际上杖 杀比绞斩更残酷。
清末沈家本在评论中说:“以法制而言,杖轻于斩绞,以人身之痛苦言,杖不能速死,反不如暂绞之痛苦为时较暂。
且杖则血肉淋漓,其形状亦甚 惨。
”况且只言重杖处死,既无杖数限制,轻重亦无标准,行杖之中,奸吏可以随意轻重其手,出入生死之间。
因此说,杖杀既不足以言仁,也不足为经玛古克的宝箱世良法。


(二)弃市。
即杀之于市,与众共弃之。
弃市之刑,始自秦代,是汉代法定死刑的一种。
隋《开皇律》确定的死刑中无弃市之设,但在宋初却行用极为普遍。
从大 量的案例来看,主要用于官吏的贪赃当死、枉法杀人及伪造黄金等罪。
自宋真宗之后,惩贪之法由严趋宽,赃官弃市之法为杖流之刑所代替而遂不多见。
南宋期间, 又时有受此刑者。
如绍兴二十一年(1151),进义副尉刘允中,“坐指斥谤讪,弃市”。
宋理宗宝祜四年(1256),阆州守王惟忠下诏狱,“锻炼诬伏,坐 弃市”。
因此说,弃市之刑亦是宋代常法之外的一种死刑。


(三)腰斩。
即断腰处死。
此刑在战国时的刑名中已经存在,秦亦行用,汉乃因 之。
封建五刑中无腰斩刑,但宋代刑罚中亦问或采用。
据史书记载,宋太宗太平兴国三年(978)正月,“殿直霍琼,坐募兵劫民财,腰斩”。
五年(980)二 月,温州捕获睨诅杀人贼邓翁,“械系送阙下,腰斩”。
宋仁宗康定元年(1040)四月,“邡延路兵马都监黄德和,坐弃军腰斩”。
宋神宗熙宁八年 (1075),将作监主薄张靖,武举进士郝士宣,“坐李逢逆谋,皆腰斩”。
宋代行用腰斩之刑虽不广泛,但也不失为法外酷刑之一。


(四)枭首。
这是一种悬首示众的死刑。
此刑秦代已有,后为汉代法定死刑中的最高刑。
隋朝废而不用,宋代仍偶尔行之。
如宋太宗太平兴国三年(978),“戎 酋王泥猪寇八狼戍,巡检刘崇让击败之,枭其首以徇”。
宋神宗熙宁时,王安礼知开封府得匿告人不轨书,系售笔者所为,“即命捕讯,果得所为,枭其首”。
宋钦 宗靖康元年(1126)九月,“枭童贯首于都市”。
南宋宁宗开禧三年(1207),诛吴曦,传首诣行在,“枭三日”。
嘉定元年(1208)三月,“诏枭韩 优胄首于两淮”。
仅以上案例看,枭首之刑主要用于奸逆罪,虽非常行,但终宋亦未废止。


(五)磔刑。
这是一种以分裂肢体杀人示众的刑罚 方法。
此刑曾在及汉初广泛采用,自“罢磔日弃市”之后,磔刑不再行用。
磔刑的特点是把活着的人以分裂肢体来杀死,并陈尸示众。
磔刑在北宋前期采 用较多,据史籍记载,宋太祖乾德元年(963),汪端“数千人聚山泽为盗”,败获之后,“磔汪端于朗州”。
五年(967)汉州绵竹县民康祚反,康祚被擒, “磔于市”。
宋太宗淳化五年(994),又“磔李顺党八人于凤翔市”。
宋真宗咸平三年(1000),鲁山县民刘用聚徒造符谶谋作乱,大理寺丞李旦尽擒其 党,用等“并磔于京城诸门”。
宋仁宗天圣初,李若谷知潭州,擒到洞庭贼,条其前后杀人状,“磔于市”。
庆历八年(1048),贝州妖贼平,“执则送京师, 磔于市”。
从以上记载看,在北宋中期以前,磔刑主要用于谋反重罪。
其后由于凌迟刑的大量采用,磔刑很少单独行用。
而在南宋宁宗嘉定四年(12t11)二 月,郴州黑风峒寇李元砺,“就磔于吉州”。
由此可见,磔刑亦是宋代法外酷刑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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