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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密:苏轼弟弟苏辙嫁女为何会嫁得倾家荡产?-中华历史文化-空若网
伟大的文学家苏轼有一个令人羡慕的家世,所有的“苏门三子”都考中了进士,这在一段时间内被作为一个著名的故事流传下来。


宋徽宗初年,苏轼的弟弟,唐宋八大家之一的苏辙,想娶他的女儿为妻。
为了给女儿组织嫁妆,苏哲特地卖掉了他在河南新乡买的一块好地,收了“9400元”(古代的计量单位),把女儿带进了丈夫的家庭。


“9400元”是9400元。
虽然已经是北宋后期了,但由于通货膨胀和货币贬值,1元几乎相当于今天300元人民币的购买力。
那么9400渗透率相当于今天的多少?282万元!后来,苏哲在他的日记中说,他“打破家庭,娶了一个女人。
”换句话说,为了给女儿嫁妆,他差点破产。


能考中进士,又被列为唐宋八大家之一,家境不会差,那么苏轼的弟弟苏辙为什么会娶了一个女儿而破产呢?

古代有婚前财产公证制度

然而,苏辙与一名女子的婚姻却与最近热议的“婚前财产公证”问题密切相关。


最近,由于一系列的婚前财产公证,“舆论圈”纷纷展开讨论。
随着婚姻法新解释的出台,争论逐渐升温。


11月15日,最高法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征求意见稿。
根据意见稿,婚前购买的房屋可能成为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这一观点引起了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
人们认为今天的婚姻是“爱情生意”,一切都是物化的。


事实上,婚前财产公证没有什么好讨论的。
在古代,当大多数人谈论道德和伦理时,有一个成熟和完整的婚前财产公证法律制度。
在宋代,父母也在与女儿结婚前对其婚前财产进行公证,因此一旦离婚,女方的嫁妆以及用嫁妆换取金钱后购买的房屋等财产仍归女方所有。


"婚前购买的房子是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这一规定自古以来就存在。
此外,在宋代,出现了一个相当完整的法律规定。
离婚诉讼的财产分割是有法律依据的,也有已经执行的案件记录。


宋代司法部门明确表示,女方的婚前财产,包括婚前购买的房屋,离婚后仍归女方所有。
父母将在女儿结婚前为其设立“婚前财产公证”,并规定如果他们后来离婚,女儿结婚前的所有房屋和土地将被收回。
只有这样,宋朝才配得上历史上最人道的时代。
难怪金庸和其他许多现代和当代名人在接受采访时说,如果他们能回到古代,他们最想成为宋朝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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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贽”是宋代的一个法律术语,又称“李贽”或“李贽”。
众所周知,离婚通常是男人的主动,而“离婚”意味着男女权利平等,这相当于现在的离婚。


在宋代,规定如果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离婚,女人结婚的嫁妆仍然属于女人。
无论婚后男方给女方多少钱,也无论婚后夫妻欠了多少债,他们都不能用女方的嫁妆来偿还。


同样,离婚时,妇女不得带走丈夫的任何家庭财产,只能带走自己的嫁妆。


宋代嫁妆是一种非常特殊的财产。
嫁妆不是仅仅以妻子的名义注册的产业。
政府要求财产应以男性户主的名义登记,无论他是否真的活着。
然而,尽管妇女的嫁妆应该以男性户主的名义登记,但具体的财产需要明确标明。
这一事实与嫁妆的正确使用有关。
一个女人不仅有权在她有生之年掌管它,而且它还与所有已确立的继承人有关。


在兄弟俩有钱生活在一起的时期,妻子的嫁妆被视为“妻子的钱”,当他们分居时不在分割范围之内;当丈夫和妻子“分居”时,法律将保护妇女婚前的财产,即在用嫁妆或嫁妆换取金钱后购买的房屋和田地等财产仍归妇女所有。


宋代有一部著名的法官判词集,名为《龚铭蜀判词清明集》,它是对南宋朱、甄、吴义夫、陈、徐清遂、王伯达、蔡康、赵汝腾等28人所作判词的汇编。
书中只有一个家庭婚姻,包括22个类别和117篇文章,其中大部分是民事案件的判决。
它记录了南宋一位法官的这样一个判案:

南宋时,有一个姓陈的老人,拿着一张纸把他的儿媳蔡崇信告上法庭,说他的儿媳蔡崇信卖掉了他家的田地和三栋房子,他想挽回损失。
经过判官的调查,发现这些田地和房屋都是蔡以前的嫁妆买的,后来又被卖掉了。
但是,陈老头说,他媳妇娶了他自己的房子,房子是他自己的。


最后,根据宋朝的法律法规,官员裁定,女方用嫁妆购买的所有财产,包括娘家的财产,都不属于男方家庭,是女方婚前或婚后的个人财产,因此她败诉。


不仅如此,负责判决的官员还给蔡写了一份证书,名为《土地房契》,相当于今天的土地证和房产证。
官员们已经证明,这笔遗产属于蔡的个人,“以便结束另一天的争端”。
这样,诉讼就解决了。


宋代法律有效地保护了婚姻中容易处于不利地位的妇女。
《清明上河图》中也有这样一个案例,妻子指责丈夫未经妻子同意就出售妻子的嫁妆,限制了丈夫在侵吞妻子的嫁妆后与妻子离婚的恶行。


由此可以看出,保护妇女财产不仅仅是一张纸空的文章,这一法律法规已经在具体的实践领域得到应用。


娶一个女儿比娶一个妻子要贵得多

婚前财产公证是一把双刃剑,它不仅保护妇女的财产权,而且阻止妇女染指丈夫的财产。


你知道,古代的女人不生产,如果她们不生产,就不会有新的财富。
因此,妇女一生的不动产只是婚前的嫁妆。
这位妇女的父母担心他们的女儿去她丈夫家时会被欺负,或者她在她的弟媳中没有地位,他们都尽力增加她的嫁妆。
因此,宋代女孩结婚时经常带走大量的土地和房屋。


因此,宋代在娶女人方面很富有,与以前的朝代相比,宋代人的财富相对丰富,所以宋代人非常骄傲,他们所做的每一件事都讲排常所谓的“奢侈的习俗,一天天过去”在婚姻中充满了诡计。
自北宋中后期以来,妇女的嫁妆越来越多,包括家具、珠宝和铜钱,以及土地和房屋,有时是可怕的。
尤其是当一个富裕的家庭娶了一个女儿,嫁妆绝对是“富二代”的标准,也就是说,多少房间和多少英亩的土地总是可用的。


从这个角度来看,难怪唐宋八大家之一的苏辙,在娶了一个女儿之后,会倾家荡产。
毕竟,苏老是个有教养的人,自然他比不上第二代和第二代官员。


如此大量的财富流通自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因此,婚前财产所有权被国家正式公布为古代版本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很早就确立了婚前财产公证的法律制度。


嫁妆太重了,娶媳妇的彩礼自然就低了。
范仲淹先生有一条家规可以清楚地解释这个问题。


范仲淹是北宋著名的政治家、思想家、军事家、文学家,曾担任过宰相这样的高官,自然存了不少。
范仲淹发家后,独自一人养家,红白喜事由范仲淹负担。
为了不偏不倚,范仲淹制定了一个规则:家里所有的男孩都结婚,彩礼必须按照20贯的标准送;当部落中的女孩结婚时,嫁妆应按照30贯的标准支付。
很明显,对于每个女孩来说,得到嫁妆的负担比给男孩彩礼更重。


根据当时的购买力,范仲淹现在的1贯大约相当于4000元,20贯是8万元,30贯是12万元。
也就是说,在范仲淹的家里,一个男孩结婚时需要给8万元的彩礼,一个女孩结婚时需要带12万元的嫁妆。


可以说,娶一个女儿比娶一个儿媳要贵得多,如此巨大的性价比反差为重男轻女理论增加了一个市常

“徐佳”对大多数人来说太贵了,不能结婚

娶女人需要丰厚的嫁妆,娶媳妇的人自然有机会一夜暴富。


南宋时期,台湾学生黄作之成为汝阳王的女婿,并“得了五百万元”,立即“穷富”。


由此可见,在宋代,要得到一个“好丈夫”是要花很多钱的。
当时,就连宋神宗的弟弟王洋·赵昊也有太多的女儿,几乎所有的女儿都到了结婚的年龄。
然而,王洋·赵昊毕竟拥有有限的私有财产,不得不去宋神宗预支一些薪水。


因此,南宋袁彩在《元史·樊氏》卷中说:“如果你有一个女儿,种上千棵杉木根,你就会嫁给女首领。
”如果这个家庭生了一个女儿,如果她不早点种冷杉做准备,她要么会负债,要么会失去与她结婚的时间。
这是宋代“剩女”大量存在的原因之一。
那时,我在一群女婿中很富有,在一群丈夫中很贫穷。


同样,婚前财产对女人来说也非常重要。
如果女方结婚时没有任何嫁妆,一般家庭不会答应结婚。


在刘福的宋代作品中,记录了一个官员的女儿王琼奴的故事。
她过去很奢侈,擅长刺绣和诗歌。
当她十几岁时,她的父亲被解雇了,父母都在回家的路上去世了。
Jonu的哥哥和嫂子拥有大部分家庭财产,她的未婚夫因为没有嫁妆而拒绝娶她。
最后,一个老仆人留在琼努说服她成为一个富有的官员的妾。
刘福描写了琼女此时的悲惨处境,经常被富官的妻子殴打。


在宋代,为了界定婚前财产的归属,妇女的父母会在女儿结婚前,即双方订婚时列出嫁妆,并逐一写上“有多少东西”。
男人和女人都应该把他们结婚的所有田地、房子和财产一一写下来,然后一起签字。
万一丈夫和妻子将来离婚,这张纸上的所有东西都应该被带回娘家,而且一件也不能少。
这是我国较早的婚前财产合同,也就是现在的婚前财产公证。


婚前财产公证不是一件好事

以史为鉴,婚前财产公证虽然可以省去很多麻烦,但也带来了很多麻烦。
抛弃夫妻间的信任对整个社会都不是一件好事。


如果任其发展,就像宋代一样,平时爱女儿的老丈人家竞相看谁给的嫁妆多,而在社会上,就像古代一样,“男贵女贱”,这难道不是历史的逆转吗?什么是男女平等?现在有些女人比男人更能赚钱,未来的社会是不是“男尊女卑”还是未知数。
如果是这样的话,它会变得一团糟,社会没有秩序。


作为一个男人,我自然喜欢看到我未来的妻子带着一大笔嫁妆,但作为一个冷静的旁观者,我认为未婚的人,包括我在内,在选择婚姻时需要更多的理性。
毕竟,只有最合适的才是最好的。
如果两人相处不好,多要钱有什么用?家庭和才华让一切都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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