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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时期开办妓院的行规-中华历史文化-空若网
日前,我看到了一张民国时期的 乐户许可执照 (见上图),想到了写下面这段文字。
过去,没有经过官方许可的性工作者叫法很多,如野鸡、暗门子、咸肉庄、咸水妹。
好听一点的叫,应召女郎、酒吧女郎、马路天使(街妓)、茶室小姐、按摩女(马杀鸡)、导游小姐。
但性质都是一样的,都是暗娼。
实际上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更多的妓女都是有合法手续的,是得到官方允许的,属官妓,即卖淫合法化。
据邵雍著写的《中国近代妓女史》的分类,从与妓院老鸨的关系来看,官妓分为本班妓女、外来妓女和自混妓女三大类。
这自混的,又被戏称为 玩票妓女 ,这个性质的妓女与老鸨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仅是出来打吃野食的,每次的 营业款 与老鸨按比例分帐,想混就混,不想混就走人,到别处 打食 。
现在社会上存在在的不少地下性工作者,应该属于 玩票妓女 ,想来是没有过去本班妓女那样专业和敬业的,当然也没有人会选择一辈子做妓女卖淫。
我见到的这张妓院营业执照,这是20世纪初由民国政府颁发的,系天津一家妓院所有,已被官方 销 过。
看起来如现在的户口本上人口性质要分农业、城镇一样,性质分的也很清楚,属 乐籍 ,统一名称是 乐户许可执照 。
乐籍 ,是中国过去妓女合法化时特有的注册登记制度,应该说还是很规范的。
如果不去登记而私自 营业 ,被官方抓住了,处罚很重。
未经允许的皮肉场所,也叫半开门、半掩门、私窝子等。
妓院申领营业执照的规定很多,亦如现在开店搞公司须申领工商营业执照一样,条条框框不少,从业者也要逐一注册登记。
1935年上海商务印书馆出版、郭箴一著写的《中国妇女问题》中,就记录了上海20世纪二十年代颁发 营业执照 的事情。
当时申领执照得遵守 妓院领照章程 ,此章程共有15款,比现在的工商登记条目还细,还要具体 1、一家妓院,不可转移又一家。
2、领照者即开设妓院之人,彼当负责,依法经营。
3、未经工部局之准可,院主不可分租或抛弃其所经营之妓院。
4、执照之号数牌子,应置妓院当路显明处,始终不可任其污毁,而执照则悬诸院内。
5、上差巡捕及卫生处与捐税处人,得随时入院查验。
6、院中妓女姓名、年岁、国籍,应一一在执照空白处填写。
如有更动,宜即报告河南路捕房总巡。
7、院内不许卖易于醉人之酒。
8、院内不许有不正当行为或赌博。
9、院内不许吸鸦片,如有吸烟人入院,应由领照人报告捕房。
10、院内不许使用吗啡,或不正当之药物。
11、妓女不许在道路或公共处所或在院门首与窗口招徕游人。
12、工部局随同执照所发之附告中有云: 妓女不可强其所不愿而留院中应客,或有疾病应为之医治,不可忽略。
上述之布告,应置院中显明处,始终不可使文字模糊。
13、院内应注重卫生,应照卫生处所定法则。
14、不可给任何酬劳于工部局人员。
15、如有违背上列任何一款,其处罚为取销或吊回执照,或将保证金之全部或一分充公。
除了这份 妓院领照章程 ,还有 附告 。
其中规定:凡在1919年12月31日已成立之妓院,始可领照。
一院至多许容十妓,或较少之数。
妓院若在学校附近,不可领照。
妓女招徕游人,有犯法律者,得将执照吊回。
凡开妓院者如不领照,当被控诉。
据魏了翁著写的《上海六十年花界史 庚编》记载,为了保证章程的实行,每家妓院还要上交相应的保证金,以便于 工部局 对违章妓院进行经济处罚,执照费每半年收一元。
妓女的存在,在中国的时间很长,少说也有两千年了,可谓历史悠久,出了名的嫖客也很多。
如《金瓶梅》中的西门庆,就是文学作品中一个著名嫖客形象,乃风月场上老手,在妓院中吃花酒黑子的篮球第二季20是他生活中的一部分。
从史料中还可以知道,中国的 乐籍制度 早在清朝雍正年间就废止了,但是消除了 乐籍 却没有消除妓女的存在。
到民国时期,变了个花样许可卖淫合法化,上面那张 乐户许可执照 的出现,就是这么回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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