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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的举报制度是怎么样的?明清制度简介-中华历史文化-空若网
明朝:人们可以“把贪官绑到北京来惩罚”

明朝时,朱元璋认为元末社会动荡的主要原因是统治者在政治上过于宽大,导致政权的衰落和世界的混乱。
明朝时,朱元璋非常重视报道,并赋予公众“在北京捆绑和惩罚贪官”的权利。


据史书记载,常熟县的陈守六等人把贪财害民的官员顾瑛绑到北京表演。
朱元璋立即给予他们奖励,免除他们三年的杂七杂八的服务,并警告地方官员,任何人对他们进行报复,将受到宗族的惩罚。


当然,明朝的报告制度也非常严格。
明代对诬告罪的处罚比唐宋时期重。
这不仅需要坐下来,还需要额外的处罚。
然而,明朝并不提倡私人报道,而是采用了一些“利益诉讼”制度。
诬告、坐以待毙等处罚是其中一种手段。
此外,还实施了半官方调解制度。
许多事情首先是由当地的李佳和乡镇老人来管理的。
如果调解失败,他们可以起诉政府。


明朝报告选:3、6、9天

不仅如此,为了减少举报数量,明朝还限制了起诉时间。
明代中叶,地方政府实行“发布日”制度,规定民事案件只能在特定的“发布日”起诉,一般在每月的3、13、23、6、16、26、9、19和29日。


明朝的报道将逐步经过严格的审查。
从基层开始,在查明事实和拟定应给予的处罚后,无论当事人的意图如何,都要一步一步地进行审查,直到有最终判决权的机关。
在案件审理中,州、县只能以少于100人的人员结案。


《明律》进一步明确了地域和身份的管辖,就像案件中的被告是由几个地方中犯罪最严重的被告所在地的政府管辖一样。
同一罪行的被告分散在几个地方,由被告人数最多的地方政府管辖。
如果指控相同,不同地方的被告人数相同,则应由首先受理案件的政府管辖。


清朝:一年只能报道几十天

清朝对报道施加了更严格的限制,不仅在时间上,而且在诉讼形式上。


与明朝相比,清朝的报告期更短。
在农忙季节,诉讼通常是被禁止的。
清朝法令规定,每年4月1日至7月30日是“农忙期间停止诉讼”的时期。
除了叛乱、重大叛乱、盗窃和人命等重大案件外,政府不接受诉讼。
在余下的八个月内,检控亦会尽量受到限制。
清代地方政府一般规定“诉讼日”或“申报日”。
在清朝早期,通常在每月的3、6、9号。
在清朝中后期,是每月的3号和8号。
实际上

此外,对诉讼形式也有各种限制。
诉讼程序很复杂。
清朝规定诉讼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诉讼必须由政府出具的“委托书”书写,并加盖政府印章。
对诉讼的形式和字数也有严格的要求。
如果有轻微的差异,诉讼是不允许的。
除妇女、老人和年轻人、病人和残疾人外,原告必须亲自到衙门起诉,并严格限制诉讼人参与诉讼。


报道是法律赋予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历史上,一些涉及名人的报道并不像看上去那么简单,而且背后还有未知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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