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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政治:元朝制度多沿袭金制-中华历史文化-空若网
蒙古统治华北的方式是其征服的草原贵族和定居农区原有统治体系的延续。
一部分汉族户口被大汗直接接收,一部分被大汗分成国王、宗齐和陈迅。
蒙古统治者派遣了一些负责军事和财政资源收集的官员和监管各级地区的达鲁华池到中国北方。
与此同时,他们允许自金末战争以来在中国北方出现的大小军阀在各自势力范围内继续行使实际主权,条件是钱用于质量、带兵用于征集和支付分配。
世界上的王子们建立了他们自己的政府,由士兵、惩罚、税收和徭役组成,并不属于同一个集团。
直到忽必烈建立元朝,这种情况才得到根本改变。
他借鉴金代制度,在以“诸侯老臣”为核心的中原知识分子的参与下,推行“汉法”。
与此同时,他保留了各种能充分保护蒙古贵族特权地位的制度,并在华北地区重建了封建中央集权统治体系和各种相应的法律制度。
中央政府和元朝的建立为元朝制度奠定了基矗元朝的制度大多沿袭了金本位制,同时也有许多前代所没有的特点。
其中一些反映了中原王朝传统制度的发展和变化,如行省的建立。
有些反映了保存下来的蒙古的旧制度,例如在蒙古建立了奥鲁(旧的小营地)和坦马红军。
也有一些是在两者的相互作用下形成的,如与前代不同的刑罚制度的一些变化,以及吐蕃地区政治与宗教相结合的统治。


中央秘书处是行使总理职权的最高行政机关。
秘书处有六个部门:官员、家庭、礼仪、士兵、惩罚和劳动。
尚书省主要负责财政事务,但并不总是如此。
枢密院:中央政府的最高军事行政机关。
皇家天文台:最高监督机构。


地方宣传委员会:负责佛教僧侣和西藏事务。
澎湖检查部:管辖澎湖及琉球。
管理特定的地方事务。
执行秘书处

元朝是最高的地方行政机构,被称为一级行政区。
简称省,或仅指剩袁治中是中书省(又名杜省)的总理。
由于大元地域辽阔,除了中书省的直隶地区和郑玄元所辖的西藏地区外,在各大城市设立了十个中书地区负责各地区。
尚书省由石流、吴宗朝三人短期设立,负责政府事务,舒航省因此改名为舒航剩元朝称这种制度为“天下皆省,十省治天下”

除河北、山东、山西外,中书省的吐蕃地区归郑玄元管辖。
元帝国设立了地方刺史。
元代“治吏”的性质发生了变化。
早期,它是中央政府的一个机构,名为秘书处省,在国外行使“时的职能。
南宋灭亡后,各省逐渐转变为一级地方行政机构,其首长不再担任刺史。


省内有适当的道路、公路、政府、州、县和基层行政设施。


行政机构

在南宋蒙古人建立的元帝国被摧毁之前,忽必烈开始实行中国法律来统治中国。
他以中国大部分地区为首都,建立了以传统中央集权为基础的政治体系。
例如,他设立了一系列专门机构,如中书省和农业部。
他利用汉人的统治机构来治理人民,并在朝鲜任命了大量的儒家大臣,其中包括刘、姚枢和许衡。
首都的大部分是在刘、等人的策划下修建的。
此外,大元还设立了儒家户籍,以保护和优待儒生。
后来,科举制度得以恢复(尽管配额是有限的),孔子受到了尊重。
理学是元代科举的标准。
从整个政权来看,元朝没有统一的“官方意识形态”。
一般来说,蒙古统治者更相信草原上的萨满教和佛教(尤其是藏传佛教)。


1260年,元世祖中央政府成立的第一年,按照中国法律,成立了中央书记处省领导全国政府,然后成立了总理和政府官员平章,左城,右城和申智。
此后,中央书记处各省相继在主要地区设立。
在早期,上一代的系统仍然在使用,与秘书省的省长统治所有的省份,并说它是方便的运行秘书在某个地方。
将来,这些省份实际上已经成为永久性的地方行政组织,不同于上一代人建立的临时分配组织。
如果省里的官员仍然用中书省的宰相的头衔,他们和中书省的权威就没有区别了,中书省的权威对外来说太重了。
因此,他们决定建立一个更正式的制度,只说某一省的官员不再担任中书省的总理。
元朝23年(1286年),文官任命盛台、医院和部官员。
他们罢免了各省的总理,只任命平章为最高官员,以区别于各剩后来,一些主要省份设立了总理。
经过七年的拖延(1320年),各省的总理都恢复了,那些已经安装被降职到平章政府。
在叶顺的黑木耳(1324 ~ 1328年)之后,一些省份根据需要和现任者的职位设置了总理。
各省一般有两名官员在平章(一级),一名官员在右城,一名官员在左城(二级),两名官员在申智(二级)。
他们的级别与省级官员相同。
左部门和右部门合二为一,医生、成员和官员的级别低于首都剩元朝末期,一些省份还增加了“额外”官员,如平章、右城、左城和郑铮。
各省负责境内的货币和粮食、军用装甲、粮食储存、粮食运输和其他重要军事事务,并负责道路、政府、州和县。
在远离省政府的地方,将设立另一个宣传部门作为省级机构。


然而,它的“中国法律”并没有完全实施。
由于元帝国的疆域很广,除了中原地区之外还包括许多其他地方,许多中亚汗国的君主和蒙古皇室成员都对忽必烈实践中国法律的行为不满,忽必烈晚年逐渐疏远了儒家官员,所以中国法律还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


法律

元朝从未颁布完整的法典。
直到元朝第八年(1271年),中国中原和汉朝统治着监狱诉讼,基本上是指金泰和法律对犯人定罪,然后按照一定的关系进行量刑的替代。
元朝第八年十一月,当“大元”国号正在建造时,泰国和平法被禁止。
经过几次修改法律,都没有完成。
判处监禁主要是基于已经判决的案件,并通过类比进行解释。
与其他封建王朝相比,司法的任意性更为明显。
立法行政的其他方面也基于圣旨制度和条例(皇帝本人或中央机关如中书省直接向下属部门发布的各种法令)。
因此,元朝的法制主要是由各种独立的法律组成,由于时间制和临时制的原因而相继颁布。
政府命令朝鲜的所有政府机构和地方政府机构应对一个接一个发布的各种案例进行分类和汇编,以便政府官员能够跟踪这些案例。


当时,“内部和省级部门,外部和县政府,复制了几十卷的脚本。
”如果有些事情很难解决,旧的规则将被检查,或者如果其中没有任何东西,类比将被应用。
“规章制度增加了月数和年数,复杂性再次出现,相互矛盾。
元政府有时会对多年来颁布的法规的某些方面重新进行“分类”和“衡量”,以确定“等级”,形成新的法律文本,并将其作为“一般法规”发布。
与此同时,我也多次呼吁高级官员从过去发布的政府文件中选择“那些可以制定的,并且类别设置是折衷的,以表明他们是负责管理的”。
《大童渊志》、《知政条格》等规章制度都是具有法典性质的政治书籍(见《通志条格》)。


元朝的法律一般遵循的原则是“谁犯了类似的罪行,谁就要遵守自己的习惯。
”与前代相比,“五刑”刑罚体系发生了一些变化。
与此同时,自元代以来,杀人者向受害者家属支付烧银、向有犯罪记录但被严厉的语言切断的罪犯支付原居住地、将诉讼记录为“警察跟踪人”以及在村庄广场移交邻居监督等规定已经制度化。
对于伤害罪,犯罪人必须向被害人交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和“医疗费”,对犯罪人的实际处罚与上一代相比相应减少。
为了维护蒙古贵族和地主的利益,元朝的法律制定了各种不平等的法规。
蒙古的一些法律,如对偷盗牲畜处以9%的罚款、加倍分赃、屠宰牲畜时禁止擦喉放血等,也对汉族居民的刑罚制度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等级制度

在封建制度中,贵族处于最高统治地位。
当蒙古人侵略其他国家并建立政权时,包括蒙古贵族在内的许多民族贵族共存。
这就提出了谁应该统治这个帝国的问题。
为了维护蒙古贵族的专制统治,元朝采取了“四民”政策,把中国人分为四个阶级:一等蒙古人、二等色目人、三等汉族人和四等南方人。
这项政策维护了蒙古贵族的特权。


第四等级制度在少数民族中排名第一,在蒙古族中排名第一,在色目人(主要指西域人)中排名第二,是最先被蒙古征服的,如钦察、唐舞、维吾尔、惠惠等。
此外,一些在蒙古高原附近较早加入的部落也属于色目人,如王谷等。
三等汉族(指淮河以北的前金王国的汉族、契丹、女真等民族,后来被蒙古征服的四川、云南(大理)人,以及东北的朝鲜族也是汉族。
第四类南方人(南宋时期最终被蒙古征服的所有民族,不包括淮河以南的四川地区的人)。
早在大蒙古时期,成吉思汗占领中原后,一位大臣就提议赶走当地的汉人,把中原变成蒙古人的牧常然而,成吉思汗的顾问契丹·耶律楚材反对这一计划,理由是可以向汉人征收大量税款。
该提议没有得到执行。


元朝有等级歧视制度。
俗话说,把科目分成四类,即蒙古、色目人、汉人和南人。
这种划分反映在一系列不平等的政策和法规中。
例如,汉族人被禁止打猎,学习拳击武术,持有武器(例如,只有几个家庭可以分享一把菜刀),举行会议崇拜神,去市场交易,并在夜间行走。
“杀蒙古人要命,杀色目人罚金40巴利丢,杀一个汉人,只要付出一头驴的代价。
汉族人,如士兵,不允许当女招待,而官员通常只允许当助手(尽管实际上有许多例外)。
这些法律规范并不等于普通中国人。


在征服战争中,差别待遇甚至比平时更糟糕。
例如,在1286年,为了攻击安南,三匹色目马中只有两匹被征用。
不过,韩所有的马匹,无论有多少,都会被没收。
从那以后,马一直被收集。
每当这种情况发生,韩的马就成了珍宝。


“领主”之上的地方政府首脑都是蒙古人。
当蒙古人不足以分配时,或者当中亚人贿赂足够多时,中亚人将接管。
大多数蒙古官员是世袭的。
每一个蒙古总督,如总督或县长,他所管辖的州或县是他的封建封地,而汉人是他的农奴。
他们对汉人没有任何政治或法律责任。
但事实上它并不适用于许多强人。
虽然法律禁止汉人持有武器,但大兴、益州张、镇定东施的待遇与蒙古贵族几乎相同。
相反,许多贫穷的蒙古人生活艰难。
到元代中期,大量贫困的蒙古人经常被卖到大都、通州等地,许多色目人成为奴隶。
实际上,它仍然是地主阶级政权。


蒙古的大汗可以随时把汉人当作生活的农田,和农田上的汉人一起,把他们当成皇室的奴隶,比如王子、公主或者功勋人物。
南宋灭亡后,少数人给了数十个家庭和数百个家庭,而多数人给了10万个家庭。
每个五口之家一次可以得到50万农奴。
汉族人突然失去了他们祖先传下来的土地,突然从自由的农民变成了农奴,没有地方上诉。
蒙古人可以自由侵占农田。
他们经常突然把汉人赶出肥沃的农田,留下荒芜的农田,为畜牧业生产杂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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