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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族社会留下的氏族制都有啥民族特色-中华历史文化-空若网
黎族传统社会,无论是在五指山腹地还是周边地区,都有着浓厚的宗族残余。
李母系氏族的残余主要体现在婚姻、生产力水平和妇女的生产地位上。
黎族严格遵守通婚的习俗,即不同的族群只能通婚。
靠近汉族的沿海黎族深受汉族封建文化的影响,受到宗法制度的诸多限制。
社会成员迁移并生活在一起。
家庭的私有制得到了巩固,婚姻打破了封闭的氏族集团。
然而,在中心的“亩制”地区和大部分靠近中心的地区,家庭和家庭、村庄仍然保持着更多的血缘关系。
并不是王、黄等汉族姓氏借用汉族姓氏在婚姻中起作用,而是历史遗留下来的血族制约。
1935年以前,弓被安置在宝亭周围的洞穴里。
每一张弓都大致相当于一个血型,而且没有和弓结婚。
婚姻发生在船头之外。
白沙二区(今五指山市毛阳镇)茅栈乡第一、二、三、四、五、六里村和乐东二区头塘乡(今乐东黎族自治县三坪镇)兴姓村分别按第一、二、三、四、五、六、七表划分为两个族际通婚组,保持了严格的氏族社会外婚制。
不同血型之间通婚的习俗仍然保持着。
琼中红毛镇的范翔村充满了王兴。
它的祖先在清朝开始时从其他地方迁移过来,后来发展成贡毛、茅溪和稻香村。
龟毛是老大,毛溪是老二,稻香是老三。
稻香已发展成为稻香、罗虾、南美和范翔的村庄。
这些村庄不能通婚。
能与这些村庄通婚的村庄主要是石厝、洛坎、潮南、韩石、韩亚、河套、罗清、剑龙、雅湾、宝皋和红帽镇以外的其他地区。
这种通婚的习俗在五指山、琼中、保亭、乐东、白沙等许多地方仍然保留着。
结婚后,女性仍然与母亲的家庭保持着非常密切的关系。
结婚后,一些地区的妇女不必为丈夫洗衣服和缝衣服,但她们有义务为已婚的兄弟和儿子洗衣服和缝衣服。
当一个女人在生病或难产的情况下举行“送鬼”仪式时,她需要邀请她家的“鬼男”向她家的“祖先鬼”献祭。
在某些地方,当一个女人病得很重时,她通常会被送回她母亲的家里接受治疗,尽量不让她死在她丈夫的家里。
不管她是死在丈夫的家里,还是死在家人的家里,她的遗体都埋葬在家人的公共墓地。
她的家人必须从她家的兄弟那里继承她的财产,她的家人也必须把她当成她家的“祖先幽灵”
在一些地区,动物和植物,如龙、水牛、车前草和甘薯也被命名为同一血型。
纹身和刺绣服装必须符合从他们的祖先那里继承下来的风格。
这些都是氏族图腾的代表。
适应氏族制度的是落后的生产力。
1949年以前,在黎族地区,“截山栏”仍占有重要地位。
这种耕作方法是把树砍倒在阳光下晒干,然后钻入树中点燃火,燃烧它们以除去残余的余烬,雨后把种子播种在松软的表层土壤中。
播种时,男人用木棍戳洞,而女人播种。
没有受精,就没有耕种。
用手捻刀收割。
这种被砍伐和烧毁的原始锄头农业,在农业发展历史上也被称为“刀耕火种”农业,在母系氏族公社时期盛行。
在这个母系氏族时期,妇女在生产活动中起着重要作用,因此受到人们的尊重,这反映在母系地区。
例如,男女之间仍然有严格的自然分工,妇女专门在稻田里插秧,在“山篱”地里播种,以及在未来除草、收割、储存、加工和其他重要任务。
当在该亩地开始插秧和收割时,“亩头”妻子必须先举行宗教仪式,然后该亩地的其他妇女才能这样做。
此外,妇女是唯一掌握制陶技术的工人。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黎族社会逐渐过渡到宗法社会。
由于焚烧和开垦农业的不断发展,人类逐渐从捕鱼和狩猎转向农业,农业是主要的生产部门。
与此同时,牛踩田的水田耕作也在逐渐发展。
女性在生产活动中逐渐退居次要地位,男性开始取代女性成为主要的农业生产者,促使黎族原始社会进入父系氏族公社时期,男性家长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20世纪50年代早期,在现在的五指山市周围的地区,仍然有一个带有父系家族残余的英亩系统。
mu系统由几个家庭到一个或二十个相关家庭组成。
一英亩大约相当于一个宗族。
在氏族内部,土地和牛一起使用,一起工作,一起消费。
会员有义务互相帮助。
氏族内部的人过着平等的生活。
那时,氏族内部已经存在贫富差距,私有财产开始萌芽。
在这些地方,黎族社会处于宗法公社末期的经济形态,以公有制为主导,并与合伙制和私有制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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