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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勾取逃军中的官吏害民行为-中华历史文化-空若网
开展清除形形色色的“积年害民官吏”运动因为开国时对军民户籍进行分立,而军队中的士兵地位低,待遇差,几乎成了军官的奴隶。
因此有些胆大一点的军士逮住机会就逃跑,由此一来逃军问题逐渐凸显出来。


严厉打击勾取逃军中的官吏害民行为

对此,明政府一方面加紧追捕逃军,另一方面从逃军的原户籍中勾出候补军户来填补逃军的缺额,以确保大明军中士兵人数。
而就在勾取逃军的过程中,军队或地方官府的相关官吏却利用手中的特权,中饱私囊,坑民害民。
为此,洪武十八年朱元璋在发布的《大诰》中专门列条,严厉打击勾取逃军过程中的官吏害民行为:

“十二布政司、按察司、州府县官,为兵部勾取逃军,或有顽民犯法,各部勾龋其布政司、府州县贪图贿赂,不将正犯解官,往往拿解同姓名者。
因赃迷惑其心,止知己利,不知良善受害,无可伸诉。
若将犯罪受刑之苦,以己推之,岂有贪赃害于良善者?且罪人受刑,罪重昼则枷项手,夜则系项铃足;轻则铁索牵行,父母妻子悲啼。
送程仓卒,一时催起,路无盘费。
是后父母妻子收拾盘缠,意在往供,有可刁蹬,不与引行。
既而买引,沿途追赶,有中途病死者,有饮食不节而负病者。
所勾之人,惟恐违限,日加棰楚,虽有微命,犹在几死之间。
若法司审理不明,即作真犯拟罪。
若上官既明,吏不枉法,方得放归,3158虚拟视频其苦万端。
当时法司肯将此苦量推于己,岂有良善受害哉?然有司因此无辜于良善,天鉴不远,一旦发露,罪及身家。
如此者数数开谕,每每加刑,曾有几人而省此祸殃1

尽管洪武帝甚至使用了恐吓的手段,严禁追补逃军过程中的不法行为,但总有一些逃军和军户想着法子来规避政府的追逃和勾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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