译文
鲁国有一条法律:鲁国人们国外沦为奴隶,有人能把他们赎出来的,可以到(鲁国的)国学中报销赎金。有一次,孔子的学生子贡(端木赐)们诸侯国赎了一个鲁国人,回到鲁国后是绝收下国家赔偿金。孔子说:“赐(子贡的名)呀,你采取的不是好办法。圣人做的事,可用来改变民风世俗,教导可以传授给百姓,不仅仅是有利于自己的行为。从今以后,鲁国富贵的人少,但贫穷的人多,鲁国人就不肯再替沦为奴隶的本国同胞赎身了。你收回国家的补偿金,并不会损害你的行为的价值;而你不肯拿回你抵付的钱,鲁国人就不肯再替沦为奴隶的本国同胞赎身了。”
子路救起一名落水者,那人感谢他,送了一头牛。子路收下了,孔子高兴地说:“这下子鲁国人一定会有很多勇于救落水的人了。”
注释
为臣妾:做奴隶。古时对奴隶的称谓,男称臣,女称妾。
府:指国学。
子贡:名赐,孔子的学生。
赐:子贡的名。
子路:孔子的学生。
简析
这篇短文通过子贡和子路的故事,展示出孔子对于道德行为与社会影响的深刻见解。文中传达了一个重要的道德观念:在追求个人高尚品德的同时,也要考虑到行为的社会效果,以及它是否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孔子的观点体现了道德与社会的紧密联系,以及个人行为对社会的重要性。